历经五年,四次审稿,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制定的《电子商务法》最近终于出台了,在行业引起了不小轰动,对电商行业是个里程碑事件,大家有法可依了。
其中,《电子商务法》在 二十六条、 七十一到七十三条都提到了跨境电商,随之也引出了跨境进口电商从业者的一些讨论,也有少数人在微博和其他媒介炒作电商法实施后一些目前跨境电商热销的产品不能入境。因为在《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很多人光看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前面部分“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这段要求,就作出上述判断,如果只按照这个要求来审视的话,跨境进口很多产品是进不来了。比较常见的因通关单、中文标签、食品添加符合国标,目前大部分跨境进口商品都难满足。
但是大家还忽略了“和国家有关规定” 这个要求。
举个例子,在跨境进口电商实际操作中,哪些是 “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哪些是“ 国家有关规定”?
以进口食品为例,根据《食品安全法》,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主要是以满足一般贸易行为的贸易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如果跨境电商目前按照这个要求,确实是很多产品受限制。
而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过渡期监管方案》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2016年4月8日起,仅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正面清单”)范围内的商品可以通过跨境电商的模式进口,“正面清单”中的商品在新税政的过渡期内暂不需要向海关部门提交许可证件。暂时解决了上述问题。
跨境进口电商是以满足个人进口消费购物需求新型进口渠道,主要包含两种模式,以跨境综合税为税基的跨境保税进口的BBC和BC, 以行邮税为税基础的CC邮政进口和国际快件,完全只按原有的法律法规要求监管是具有滞后性的。
就因为跨境电商新事物的特殊性,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后续将会发布的跨境电商规定,看是如何进一步促进并适应跨境进口电商发展。
跨境进口电商除了要满足第二十六条中的要求外,由于自身电商和物流通关的特殊性,也使得跨境进口电商在新颁布的电商法的其他要求中,会遇到一些棘手的情况。
7天无理由退货
跨境进口电商保税备货的退货模式,退到跨境保税仓操作流程和贵重物品退货的真假确定问题,一直困扰着电商平台。其次海外直邮产品退货的物流成本问题和逆向流程问题,实际上目前很多跨境进口电商在7天无理由退换货执行都还有待提升。
先前部分电商在跨境产品在详情页或者购物者须知里会告知不能退换货。而电商法 第五十八条到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五条,都有提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比较全面,比如第八十五条侵害消费者权益,如跨境电商不能7天退换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这里就牵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相信会有更多消费者理直气壮的要求平台执行跨境进口退换货,面对可能更多的跨境商品退换货情况,比如现有退货回跨境保税仓将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有的货值低的产品电商发生退换货基本上都直接送给客户了,因为有破损或者残次问题,千辛万苦弄回跨境保税仓入库,如果不能再销售,销毁还需要一笔费用;若不退回跨境保税仓处理,流程上又有法律风险。
国际物流问题主体责任问题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之前发生网购运输***,有的电商是要消费者直接像物流运输方发起***处理,而现在都把物流责任明确,物流破损、快递丢失等运输风险,将由卖家承担。
这就对国际跨境直邮电商来说,压力太大了,物流贵且不说,旺季被卡了被没收了,比较常发生的事,哪个关口发生点意外,规定时间送不到,赔赔赔
**问题
网络上其实有很多关于跨境电商为什么不提供**的质疑,一般跨境进口电商也会在购物须知或者详情页里告知,跨境进口商品暂不能提供**,而电商法“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或者电子**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与纸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消费者明确要求跨境进口电商提供**,不提供就违法啊,但是以跨境综合税为基础的跨境电商或者海外直邮怎么提供**呢,这一块很有可能会成为职业打假重灾区。
跨境进口自建网站和平台方责任更重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跨境进口自建和平台方,很多跨境进口电商一方面要注意自己自营部分,另一方面入驻的POP,代发的服务商也要承担责任,跨境进口电商经营的热卖产品,比如保健品或者特殊食品、特殊化妆品等高风险类目,都要注意了,根据第八十三条,违反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知识产权和商标所有权问题
电子商务法第41-45条 ,表明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加码,虽然电子商务法里确定了确定了侵权的两种情况“电子商务平台知道经营者知道侵犯知识产权的,要采取措施,否则有连带责任;由权利人提起的产品侵害,权利人发起通知,提供证据,平台转告经营者,经营者有权提交证据证明未侵权,平台再将证据转交权利人,15日内权利人未再次***和提交证据,侵权发起行为平台可以终止,这一套通知与反通知,其实对经营者在实际业务中有保护作用”,之前某些平台权利人一发起投诉,平台让商家限时下架或者直接下架,实际上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在利用这套规则达成维权之外的目的,例如清理渠道、打击竞争对手等。如果平台每次接到通知就删除处理,极有可能导致大量的“冤案”,被投诉的商家如果是在双十一或者其他重要节点删除了商品,损失非常惨重。
跨境进口电商很大一部分是国外市场采购,属于平行进口。极易引起权利人在国内利益,由此引起的***问题从行业起步开始就一直延续。被权利人投诉下架,几百万库存躺在保税仓的事件也不少。
一方面是电子商务法强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跨境进口电商平行进口属性可能会侵犯商标所有权等问题矛盾,从防止假货和理清权利人投诉的应对情况来看,未来平台加强和品牌方合作和对产品的溯源要求、进货链路会更加看重。对着那些品牌已经成熟即将被品牌方收割跨境的产品,品牌方发起知识产权保护诉求意愿更强,大平台无非是换一个合作方,中小平台和供应链服务商要留意了。
因为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你说在现行要求下,网站经营者们会怎么做?
抛砖引玉,希望跨境进口同行们也从自己的角度来解读电子商务法对跨境进口电商的影响,以便更好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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