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也就是我们常说的B2C出口(Business To Customer),监管代码9610,是指企业直接面向境外消费者开展在线销售产品和服务。
相关流程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外个人跨境网购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将电子订单、 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传输给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申报清单,商品出境(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企业管理
信息或注册登记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信息登记;如需**报关业务, 向所在地海关**注册登记。
通关管理
数据传输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报关手续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报关手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报关手续。
清单核放,汇总申报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当月15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靠前个工作日),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八个同一”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八个同一
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的规则进行归并。
清单核放、汇总统计
允许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报关手续的,不再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适用汇总统计的商品
不涉及出口征税、出口退税、许可证件管理,且单票价值在人民币 5000 元以内的跨境电子商务 B2C 出口商品。
企业主体责任
1、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的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并开放物流实时跟踪等信息共享接口,加强对海关风险防控方面的信息和数据支持,配合海关进行有效管理。
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建立商品质量安全等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以及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不得进出口涉及危害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进出口食品和商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及其他禁限商品,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溯源机制并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4、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海关。
文件依据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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