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金融是一个很宽泛的的概念,一般来说离岸金融指非居民之间运用离岸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的货币)从事的金融交易类活动,其中的“岸”是指一国国内的金融体系而非等同于国境。
但由于我国的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人民币国际化也尚未完成,使得我国的离岸业务的开放程度有限。目前国内银行为非居民提供的金融服务,多是基于三类非居民账户的规则来进行,这使得不少业务处于法无明文的灰色地带。
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需要取得离岸业务牌照,其法规依据主要适用于1997年人行制定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1998年外汇局发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8)汇管发字第9号)。《办法》和《细则》明确了离岸银行的申请、离岸银行业务管理等。离岸账户即在我国试行离岸银行业务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离岸账户的管理办法:
1.主要法规: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2.开户人:
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企业)、***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支持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特殊开户主体:经营境内外销楼宇的境内发展商经当地外汇局批准可以在离岸业务部开立专用账户,业务结束,取消账户)
开户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
开户手续:非居民法人开立离岸账户时应向离岸银行提供其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非居民自然人开户时应向离岸银行提供能证明其非居民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离岸银行应当核实非居民提供的开户资料,并复印留底。
3.业务种类:
(一)外汇存款(非现钞存款,境外法人最低存款额为等值5万美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境外自然人最低存款额为等值1万美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二)外汇贷款;(三)同业外汇拆借;(四)国际结算;(五)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六)外汇担保;(七)咨询、见证业务;(八)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4.交易管理
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间的资金往来,按照跨境交易**。
非居民资金汇往离岸账户和离岸账户资金汇往境外账户以及离岸账户之间的资金可以自由进出。
5.账户管理:
离岸头寸与在岸头寸抵补后的外汇净流入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年核定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
6.特别规定
离岸银行业务经营币种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
OSA账户的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利率可以参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制定。
银行吸收离岸存款免交存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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