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及商标局主要职能

-1787年颁布的《美国联邦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体制,第8条授予国会的立法权之一就是:“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1790年4月10日颁布的首部专利法全称为《促进实用技艺进步法案》(An Act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useful Arts,简称《1790年专利法》)。

-1793年,新的法案用专利注册制度代替了专利审查制度,专利委员会被撤销,专利权的授予不再进行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可以。

-1837年3月3日的专利法案,要求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时,准备附图两份,分别保存,一份由专利局记录在档,一份附加在授权文书上,以防被火烧毁。

-1849年,专利局由国务院划归到内务部。

-1850年,历史性的进展是引入了一项发明不仅应该是新的和有用的而且必需是非显而易见的这一概念, 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专利权。

-1852年8月30日的专利法案,准许对被专利局驳回的专利申请人,向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的任何法官上诉,从而确立了专利授权制度的司法管辖权。

-1861年,对专利法进行了若干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包括,对于初级审查员已拒绝两次的任何申请,指定3名首席审查员听取复审。

-1866年,在Suffolk Mfg Co v. Hayden案件中, 最高法院做出了有关重复授权的判例。法院主张如果同一发明人对于相同的发明持有两项专利, 则第二个专利是无效的。

-1897年,修改了有关授予专利权的一些成文法:a. 如果外国专利已经被授权, 必须在外国专利申请递交后7个月内递交美国申请,b. 澄清在申请人完成发明前的公知或公用的条款限制在美国发生的事实。

-1925年,专利局被划归商务劳工部。

-1930年,制定了植物专利法案,对无性繁殖的植物提供专利保护。

-1941年,在Cuno Engineering v. Automatic Devices Corp.案件,最高法院认为可授权的发明必须是“展现出有创造力的天才火花,而不仅仅是行业技能”。

-2008年,美国开始实施《透明和开放***备忘录》,通过Data.gov等平台开放***数据和资料供公众和第三方机构使用。

-1946年,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撤销了在EleCTRic Storage Battery v. Shimadzu案件中最高法院的决定,将美国法律“先发明”原则应用到世界范围内。

-2000年11月,根据《美国发明人保**》,USPTO被确立为商务部下属的绩效单位,以更加商业化的方式运作,在人事、采办、预算以及其他行政职能上享有实质性的自治管理权。

-自2010年6月起,USPTO与谷歌(Google)公司合作,并从2013年6月起与LexisNexis旗下的Reed Tech公司合作,为公众免费提供专利数据下载服务。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公布的信息,自2017年1月14号起,美国商标官费将大幅上涨,此外,马德里申请指定美国、使用证据提交、续展等大部分项目的费用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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