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

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什么是普惠制

普惠制(GSP)全称普遍优惠制。它是世界上32个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提供的普遍、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的优惠关税,是在最惠国关税的基础上进一步减税甚至免税的优惠关税。该政策有助于帮助受益国增加出口,促进工业化和经济发展。

产生 普惠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独立国家经济脆弱,难以打破关税壁垒,贸易逆差巨大,负债累累。虽然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参与了关税和贸易协定,享受与发达国家相同的最有利待遇,但这种形式的平等和公平实际上在不同国家之间是不公平的。1964年,靠前次会议在联合国际贸易发展会议上举行,77个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提供更优惠的关税待遇。

经过多次磋商,1968年3月第二届贸易发展会议通过了优惠或免税进口发展中国家出口到发达国家的成品和半成品的决议,确定了包容性制度的原则、目标和实施期限,并成立了特别委员会。

然而,发达国家不愿意实行统一的包容性制度。1970年10月,发达国家决定制定自己的包容性计划,每个计划有效期为10年。1971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率先实施包容性计划。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已获得22个国家的普惠待遇,包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葡萄牙、西班牙、日本、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瑞士、瑞典、芬兰、奥地利、加拿大和波兰。

包容性制度的原则、目标和作用

普惠制的三个原则是:①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优惠待遇;②不歧视的,即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不歧视,也不例外地享受普惠待遇;③发达国家应当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关税减免,而不是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优惠。

普惠制的目标是:

①增加发展中国家出口收入;

②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

③加快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

功能:由于减少和免征惠国关税造成的差额,惠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具有更大的竞争力,吸引进口商购买更多的惠国产品,扩大惠国成品和半成品的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促进工业化。

普惠制实施阶段

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的决定,普惠制度的实施期限原定为10年。1979年,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同意了一项授权条款,规定:虽然总协定靠前条有规定,但缔约国不需要给予其他缔约国不同的优惠待遇。这为延长普惠制度的实施期奠定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从那时起,普惠制度已经发展了十年。在每个阶段结束时,特别委员会应全面审查普惠制度,以确定下一阶段普惠制度的实施。现在普惠制度已经进入了第四个十年的阶段。

惠国 普惠制

给惠国是发展中国家普惠制待遇的国家,一般国家,通常是发达国家。目前,世界上有39个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普惠制待遇,被称为惠国。也就是说,27个欧洲联盟成员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塞浦路斯、马耳他、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瑞士、挪威、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土耳其、美国。除美国外,其他国家也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

惠国 普惠制

受惠国它是一个接受包容性待遇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包括最不发达的国家。如:77个国家集团成员国、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以色列、中国、坦桑尼亚等。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大约有170多个受益国家(或地区)。每个惠国都有自己的受益国家(或地区)名单,并根据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政治态度选择其受益国家。例如,美国没有给予中国包容性待遇。包容性制度的基本原则(非歧视性)尚未全部实施。有些国家既给了惠国,也给了惠国。

普惠制给惠方案

普惠制方案,也就是说,包容性计划是***或国家集团(如欧洲联盟)根据包容性计划的原则和目标,结合国情制定的具体包容性计划,定期或不定期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公布。目前,世界上有39个包容性计划为惠国实施了12个包容性计划,其中27个欧盟成员国实施了共同的包容性计划,其他包容性计划为惠国实施了自己的包容性计划。虽然包容性计划的内容不同,但根据联合国际贸易发展的有关规定,一般包括六个基本要素:

(一)惠产品的范围(Product Coverage)

所有惠产品清单都列在惠产品清单或排除产品清单中。所有列入惠产品清单(即肯定清单)的产品,只要符合计划的有关规定,均可享受包容性待遇;所有列入排除产品清单(即否定清单)的产品均不能享受包容性待遇。

一般来说,是的HS1-24章的农产品往往列出惠产品清单,因为惠国对自己的农业生产采取了严格的保护措施,惠产品很少。HS25-97章的工业产品往往因为少数产品被排除在外,主要是敏感产品和直接影响惠国就业的产品,如纺织品、鞋类、皮革制品、石化制品等。手工艺品一般包括在惠产品的范围内。

(二)关税减免幅度(Tariff Cut Depth)

普惠制减免关税是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减免的。普惠制关税减免幅度,又称普惠制优惠幅度,是普惠制税率与最惠国税率的差额。这种优惠幅度是惠国进口商最关心的关键点,也是普惠制的核心点。比如给惠国进口商进口产品时,最惠国税率为10%,普惠制税率为5%,关税减免幅度为5%,即减半税;如果普惠制税率免税(即0,又称零关税),关税减免幅度为10%。

一般来说,惠国大部分农产品减税,优惠差距较小;工业品免税较多,优惠差距较大。

(三)保护措施(Protective Measures)

为了保护国内生产者的利益,避免普惠制优惠进口过多,对其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在各自的普惠制计划中制定了保护措施,有些非常严格。有四种保护措施:例外条款、预定限额、竞争需求标准和毕业条款。这些措施是实现普惠制原则和目标的主要障碍。

(四)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

(五)受益国家和地区(Beneficiaries)

受惠国家和地区——各给惠国的普惠制方案中都列有受惠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就普惠制的概念而言,统称为受惠国。各给惠国根据各自的政治、经济政策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选择其受惠国,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客观的政治、经济标准,一些发展中国家被某些给惠国或某个给惠国排除在受惠国(地区)名单之外,受到歧视。

(六)有效期(Duration)

根据联合国贸易会议的决议,包容性制度的实施期为十年。目前,包容性制度的包容性计划已进入第四个十年的实施阶段。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和贸易的发展,惠国每年或几年都会在包容性制度的实施期内不定期发布修改后的内容。每个包容性计划的有效期自计划生效之日起计算。

普惠制文件

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Documents; GSP)它是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减免优惠制度,是工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产品,特别是工业成品和半成品给予的。目前,新西兰、加拿大、日本、欧盟等国家对中国给予普惠待遇。这些国家的出口货物必须提供GSP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目前使用的 GSP单据有:

(1)表格A产地证书。适用于一般商品,由出口公司填写,并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2)纺织品产地证。适用于纺织品,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3)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适用于配额纺织品,限额品种控制严格,由出口地外贸主管部门出具。

(4)手工纺织产地证。适用于手工纺织品的,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5)纺织装船证明。适用于出口地外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无配额毛昵产品。

努力正确填写上述文件,满足各项目的要求。如果填写错误,可能会失去享受普惠待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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