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A对共同海损行为的定义是: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合理地做出特殊牺牲或支付特殊费用。共同海损行为也被称为共同海损措施(MeasuresofGeneralAverage)
在正常航行中,不会采取共同的海损行为。例如,在正常航行中,船舶有责任保管货物,因此货物应物处于安全状态。但是,在特殊危险状态下,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船长可以下令将货物部分扔进海里,以减轻船舶的负荷。这种行为造成的货物牺牲是共同的海洋损害。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构成共同海损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七个要素:1.必须有实际危险,换句话说,危险是真实的。主观推断的危险不是真正的危险,必须有危及船舶、货物等财产安全的客观事实。2.危险必须是共同的,也就是说,危险必须是同一航程中的财产。空载船舶的牺牲,仅仅为一方的利益而牺牲,以及为救助他的船舶而牺牲,不属于共同的海洋损害行为。3.必须是故意采取的措施。这里的故意是指船长明知采取某些措施会对船舶或货物造成进一步损但为避免船舶货物的共同危险而不得不采取的行为。4.措施必须合理,这意味着措施应遵循以最小牺牲换取船舶安全的原则。5.必须有牺牲或费用。6.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7.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后果。上述7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才构成共同海损行为,缺一不可。共同海损行为是什么意思(什么叫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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