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联邦税务局(“ FTA”)发布了公开澄清VATP017“申报抵扣进项税的时间限制”。VATP017阐明了FTA关于何时可以通过阿联酋vat增值税抵扣进项税,以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报进项税的纳税人可利用的追索权。
这项公开声明澄清了FTA在解释《增值税法》第55条方面的立场,并讨论了必须抵扣进项税的时间限制。
声明小结
进项税必须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靠前个申报期内抵扣:
1.纳税人收到收据*****;
2.纳税人有意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六个月内完成付款。
纳税人收到税收*****后,只有在规定期限内有付款的意图时才可以抵扣进项税。因此,如果付款晚于收到*****的日期,则进项税只能在以后的税收期抵扣。
回顾之前颁布的增值税法第55条第(1)款规定,进项税必须在满足以下条件的靠前个申报期内抵扣:
1.纳税人收到税收*****;
2.纳税人完成了支付。
声明解读
》》纳税人收到*****,但在*****的内部批准过程完成之前,可能无意付款。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未能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六个月到期之前付款,因此无法满足《增值税法》第55条第1款的条件。
》》FTA认为,只有当纳税人完成内部批准程序并打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时,才能满足《增值税法》第55条第1款的条件。
鉴于上述情况,纳税人在抵扣进项税之前需要证明,除了领取税款*****外,他还满足了在预定期限内形成要付款的条件。
注意
1、如果在一个申报期内收到了税收*****,并且在之后的申报期内形成了付款的意图,则进项税只能在之后的申报期内抵扣。
2、如果在两个条件都满足的当期未抵扣进项税,纳税人需要在下一个申报期立即抵扣。
3、如果在连续两个申报期内都未抵扣进项税,则纳税人需要向税局完成进行自愿披露(voluntary disclosure)。向税局提供详尽的申报支持材料并自述未及时申报的原因,需要通过税局的核查和审批,才能完成对往季申报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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