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通过与银联或网联对接而促成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网络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通过与银联或网联对接而促成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网络支付模式。
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支付给第三方),并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要求发货;买方收到货物,检验货物,并且进行确认后,再通知第三方付款;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2017 年 1 月 13 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一项支付领域的新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客户备付金,今后将统一交存至指定账户,由央行监管,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
2018 年 3 月,网联下发 42 号文督促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入网联渠道,明确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所有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的直连都将被切断,之后银行不会再单独直接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代扣通道。
产生原因
第三方支付采用支付结算方式。按支付程序分类,结算方式可分为一步支付方式和分步支付方式,前者包括现金结算、票据结算(如支票、本票、银行汇票、承兑汇票)、汇转结算(如电汇、网上支付),后者包括信用证结算、保函结算、第三方支付结算。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结算归属于贸易范畴。贸易的核心是交换。交换是交付标的与支付货币两大对立流程的统一。在自由平等的正常主体之间,交换遵循的原则是等价和同步。同步交换,就是交货与付款互为条件,是等价交换的保证。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现货标的的面对面交易,同步交换容易实现;但许多情况下由于交易标的的流转验收(如商品货物的流动、服务劳务的转化)需要过程,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异步和分离的矛盾不可避免,同步交换往往难以实现。而异步交换,先收受对价的一方容易违背道德和协议,破坏等价交换原则,故先支付对价的一方往往会受制于人,自陷被动、弱势的境地,承担风险。异步交换必须附加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才能顺利完成。
同步交换,可以规避不等价交换的风险,因此为确保等价交换要遵循同步交换的原则。这就要求支付方式应与交货方式相适配,对当面现货交易,适配即时性一步支付方式;对隔面或期货交易,适配过程化分步支付方式。过程化分步支付方式应合了交易标的流转验收的过程性特点,款项从启动支付到所有权转移至对方不是一步完成,而是在中间增加中介托管环节,由原来的直接付转改进到间接汇转,业务由一步完成变为分步操作,从而形成一个可监可控的过程,按步骤有条件进行支付。这样就可货走货路,款走款路,两相呼应,同步起落,使资金流适配货物流进程达到同步相应的效果,使支付结算方式更科学化,合理化的应合市场需求。
传统的支付方式往往是简单的即时性直接付转,一步支付。其中钞票结算和票据结算适配当面现货交易,可实现同步交换;汇转结算中的电汇及网上直转也是一步支付,适配隔面现货交易,但若无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会导致异步交换容易引发非等价交换风险,现实中买方先付款后不能按时按质按量收获标的,卖方先交货后不能按时如数收到价款,被拖延、折扣或拒付等引发经济***的事件时有发生。
在现实的有形市场,异步交换权且可以附加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来进行,而在虚拟的无形市场,交易双方互不认识,不知根底,故此,支付问题曾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之一,卖家不愿先发货,怕货发出后不能收回货款;买家不愿先支付,担心支付后拿不到商品或商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博弈的结果是双方都不愿意先冒险,网上购物无法进行。
为迎合同步交换的市场需求,第三方支付应运而生。第三方是买卖双方在缺乏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的情况下的资金支付“中间平台”,买方将货款付给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提供安全交易服务,其运作实质是在收付款人之间设立中间过渡账户,使汇转款项实现可控性停顿,只有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才能决定资金去向。第三方担当中介保管及监督的职能,并不承担什么风险,所以确切的说,这是一种支付托管行为,通过支付托管实现支付保证。
实现原理
除了网上银行、电子信用卡等支付方式以外还有一种方式也可以相对降低网络支付的风险,那就是正在迅猛发展起来的利用第三方机构的支付模式及其支付流程,而这个第三
方机构必须具有一定的诚信度。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这个第三方机构可以是发行信用卡的银行本身。在进行网络支付时,信用卡号以及密码的披露只在持卡人和银行之间转移,降低了应通过商家转移而导致的风险。
同样当第三方是除了银行以外的具有良好信誉和技术支持能力的某个机构时,支付也通过第三方在持卡人或者客户和银行之间进行。持卡人首先和第三方以替代银行帐号的某种电子数据的形式(例如邮件)传递帐户信息,避免了持卡人将银行信息直接透露给商家,另外也可以不必登录不同的网上银行界面,而取而代之的是每次登录时,都能看到相对熟悉和简单的第三方机构的界面。
第三方机构与各个主要银行之间又签订有关协议,使得第三方机构与银行可以进行某种形式的数据交换和相关信息确认。这样第三方机构就能实现在持卡人或消费者与各个银行,以及最终的收款人或者是商家之间建立一个支付的流程。
优缺点
优点
成本优势
支付平台降低了***、企业、事业单位直连银行的成本,满足了企业专注发展在线业务的收付要求。
竞争优势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利益中立,避免了与被服务企业在业务上的竞争。
创新优势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个性化服务,使得其可以根据被服务企业的市场竞争与业务发展所创新的商业模式,同步定制个性化的支付结算服务。
在缺乏有效信用体系的网络交易环境中,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上银行支付方式不能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支付方式比较单一;以及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货物质量、交易诚信、退换要求等方面无法得到可靠的保证;交易欺诈广泛存在等问题。其优势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
首先,对商家而言,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规避无法收到客户货款的风险,同时能够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支付工具。尤其为无法与银行***建立接口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便捷的支付平台。
其次,对客户而言,不但可以规避无法收到货物的风险,而且货物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了保障,增强客户网上交易的信心。
第三,对银行而言,通过第三方平台银行可以扩展业务范畴,同时也节省了为大量中小企业提供***接口的开发和维护费用。
可见,第三方支付模式有效的保障了交易各方的利益,为整个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支持。
(1) 比较安全,信用卡信息或帐户信息仅需要告知支付中介,而无需告诉每一个收款人,大大减少了信用卡信息和账户信息失密的风险。
(2) 支付成本较低,支付中介集中了大量的电子小额交易,形成规模效应,因而支付成本较低。
(3) 使用方便。对支付者而言,他所面对的是友好的界面,不必考虑背后复杂的技术操作过程。
(4) 支付担保业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付款人的利益。
风险与安全
2014 全国两会之后,央行进一步加大了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业内专家指出,在当前支付革命性创新的时代大潮下,央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有利于市场纠偏,平衡权益,降低风险累积。同时也是进一步强化第三方支付企业完备自身风控和安全体系的有效措施。
行业分析
行业分类
互联网型支付企业
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它们以在线支付为主,
捆绑大型电子商务网站,迅速做大做强。
金融型支付企业
以银联商务、快钱、汇付天下、易宝、拉卡拉等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业,侧重行业需求和开拓行业应用。
第三方支付公司为信用中介
以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为信用中介,类似银联商务、拉卡拉、嘉联支付这类手机刷卡器产品,这类移动支付产品通过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具备很好的实力和信用保障,是在银行的监管下保证交易双方利益的独立机构,在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某种形式的数据交换和信息确认的支付的流程。乐富支付向广大银行卡持卡人提供基于 POS 终端的线下实时支付服务,并向终端特约商户提供 POS 申请/审批、自动 结帐/对帐、跨区域 T+1 清算、资金归集、多帐户管理等综合服务。
最新行业数据
央行 2015 年 2 月 12 日发布 2014 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报告,报告显示,电子支付业务保持增长态势,移动支付业务快速增长。2014 年,全国电子支付业务金额 1404.65 万亿元,同比增长 30.65%。
数据显示,2014 年,全国共发生电子支付业务 333.33 亿笔,金额 1404.65 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29.28%和 30.65%。其中,网上支付业务 285.74 亿笔,金额 1376.02 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20.70%和 29.72%,详见《前瞻中国第三方支付产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电话支付业务 2.34 亿笔,金额 6.04 万亿元,笔数同比下降 46.11%,金额同比增长 27.41%;移动支付业务 45.24 亿笔,金额 22.59 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170.25%和 134.30%。
在银行卡业方面,发卡量和交易量均保持增长。截至 2014 年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 49.36 亿张,较上年末增长 17.13%。2014 年,全国共发生银行卡交易 595.73 亿笔,同比增长 25.16%;金额 449.90 万亿元,同比增长 6.27%。
另外,从支付系统资金往来情况看,全国共 18 个省(市、自治区)的辖内资金流动量占本省(市、自治区)资金流动总量的比例超过 50%。2014 年,处理资金总量居前三位的地区为北京、上海、广东,其资金流动总量分别占全国资金流动总量的 28.75%、14.35%和 12.57%。
相关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 21 日发布央行令,制定并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办法》于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对于支付业务申请人资格,《办法》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 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在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客户知情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告知客户终止支付业务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户委托支付业务的时间、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后续安排等;对客户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客户身份基本资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等;对客户选择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可供客户选择的、两个以上客户备付金退还方案等。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客户身份基本资讯移交协定、客户备付金退还安排等证明文件。
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专案和收费标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未明确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支付机构可以按照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专案和收费标准。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进行披露。
此外,支付机构调整支付业务的收费专案或收费标准的,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客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支付机构在实施新的支付业务收费专案或收费标准之前,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连续公示调整事项 30 日。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支付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机构在《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任一会计年度内亏损或连续多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 40%的,应当在下一会计年度的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等。
2013 年 6 月 9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3】第 6 号令,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银联于 2014 年 11 月 12 日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违规整改相关要求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意图规范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直连情况,要求将绕过银联的业务逐步迁移至银联平台。此次银联整顿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直连行动,大概涉及 30 家银联会员,但不涉及线上支付,更不涉及支付宝。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作为信息内容发布平台,页面展示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不提供任何相关服务,阁下应知本站所提供的内容不能做为操作依据。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本文内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含文章中内容、图片等),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删除处理。